关于委托下放导游(资格)证核发及管理等项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15462  作者: 柴琨    发布时间:2019-02-12

 

黑旅办发〔2013〕70号

各市(行署)旅游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旅游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要求,根据《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旅游局决定委托下放导游(资格)证核发及管理等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导游(资格)证的行政许可下放至哈尔滨市。省旅游局委托设区的市(行署)旅游局进行导游证的核发、年审及导游员的管理。在设区的各市(行署)旅游局配备核发导游证的硬件设施之前,由省旅游局代为核发、年审和管理。

出境(边境、赴台)游领队证核发权保留在省旅游局。

出境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证审核、外国人来华旅游邀请函核发、《出境(边境、赴台)旅游名单》审验及属于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保留在省旅游局。

有关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旅游局的《通知》精神,加强导游(资格)证的核发、年审及管理工作,加强导游员的培训及管理。

2.省旅游局负责对各地导游(资格)证核发、年审及管理的监督指导。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收回委托权。

3.各地要认真准备,抓紧配备导游证制卡、年审的设施设备,培训操作人员,加强与省旅游局的联系,并迅速通知到所在地的旅游企业。上述工作调整后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

以上委托下放权限不涉及森工、农垦、绥芬河、抚远等部门和地区。

联系人:饶桂萍,联系电话:0451-8597862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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