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加格达奇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本预案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区政府建立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异常波动时间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二是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坚持分工合作,切实增强应对和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整体合力。
三是快速反应,依法处置。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应对处置。明确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级,分级标准分别与三级、二级、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标准一一对应。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0个工作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加格达奇区党政办公楼加区发改局(邮政编码:1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二)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电话:0457-2749625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邮箱地址为:jqfgj@126.com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征集结果:
关于《加格达奇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加格达奇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加区于2月1日至2月14日期间,在加格达奇区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加格达奇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问答解读
1.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指什么?
答:指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区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
2.问:制定预案的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3.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预案》共9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总则。第二部分至第九部分是重点工作,主要围绕成立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加区发改局局长任副指挥长,9家区直单位为成员的加区价格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加区发改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健全加区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对应响应措施,包括应急监测、信息报送、新闻宣传、价格检查、保障商品供应和动用区级储备商品等应急处置。
4.问:预警响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三级预警。价格明显波动,区发改部门对粮油肉蛋菜等民生商品,开展每周1次价格监测和信息上报,加强新闻宣传,并将信息上报加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及行署并通报区各成员单位。(二)二级预警。价格显著波动,安排人员每天1次价格监测和信息上报,开展价格检查和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经请示行署批准后,落实限制商品价格等干预措施。(三)一级预警。价格异常波动,在行署统一领导下调动加区各有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动用区级储备商品。请示行署批准后,落实限制商品价格等干预措施。
《加格达奇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加区范围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加区价格应急指挥部组成
加区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发改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的区价格应急指挥部。
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工作。
2.1.2指挥长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区价格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2.1.3副指挥长职责
(1)向区价格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落实各级价格干预措施或者落实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
(3)对价格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完成区政府交办的有关价格应急事项。
2.1.4成员单位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动用区本级储备商品的建议。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或干预措施;负责区本级储备粮及食盐的调控供应工作;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与重大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业产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商品物资的应急供应,动用区本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做好市场供应工作;区公安局负责维持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相关事宜,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时足额落实相关经费,缓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通道畅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垄断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区价格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可决定吸纳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另行明确。
2.1.5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加区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2)根据价格预警信息,认定价格突发事件级别,立即报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
(3)根据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4)收集、分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
(5)向社会公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情况及价格信息。
(6)综合各方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形成简报。
(7)完成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价格应急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下设6个工作组: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商务局、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成员为区交通运输局。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组由区民政局负责,成员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治安秩序保障组由区公安局负责。市场秩序监督检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政策综合组、监测预警组由区发改局(商务局、粮食局)负责,成员为区农业农村局。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实时监测分析,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为开展价格分析预测预警提供信息支撑。并按照地区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价格监测情况。
3.1.2 报告内容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2)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3)相关措施和建议。
(4)其他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内容。
3.1.3 报告形式和程序
(1)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发改局负责人审核签字,通过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报告;紧急情况时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做好记录。
(2)进入预警状态后,发改局立即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规定内容,报告区政府及地区发改委。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监测点
各价格监测点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区发改局,发改局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实施跟踪监测。
3.2.2 预警值班
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测人员和1名技术保障人员做好预警值班工作,同时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突发情况迅速得到处置。
3.2.3 市场巡查
全面开展市场巡查工作,重点关注价格舆情、市场供求变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等情况,确保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第一时间上报;及时约谈、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醒告诫书,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3 预警支持系统
发改局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热线电话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采集价格信息。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3.4.2 预警分级标准
(1)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加区范围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波动,或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2)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加区范围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省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加区范围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国务院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4.3 预警信息发布
一、二、三级预警信息均由行署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价格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共三级。
(1)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实行定点、定品种、定时、定人监测,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2)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举报信息,并向区政府和地区发改委报告有关情况。
(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4)执行突发事件处置措施。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及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政府向行署建议适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5)建立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价格监管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4.2 分级响应
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后,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警情级别,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向区政府、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
4.2.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行署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启动本级《预案》,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2)落实省政府依法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紧急措施。及时将情况通报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专人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一线做应急处置工作;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区发改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区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1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节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建立应急信息随时报告制度,随时上报价格监测信息。
(4)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区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4.2.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行署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启动本级《预案》,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2)落实省政府依法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展变化,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加区各相关成员单位。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区发改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区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1次定点监测,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节假日专人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发改局每天上报1次价格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区专项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品种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生产、销售各环节的价格和收费;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4)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区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4.2.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行署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加区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实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2)区发改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按区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周1次定点监测,监控市场价格;收集、整理、汇总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安排值班人员10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每7天上报1次价格监测信息。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加强新闻宣传,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通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单位,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级,分级标准分别与三级、二级、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标准一一对应。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价格应急指挥部按照省以及地区关于突发事件报送时限要求,向区政府及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涉密信息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交换或专人送达,紧急事项应立即电话报告,且在规定时限内补交书面材料。
5.2.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3 紧急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发生后,区发改局要会同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立即作出响应,按照职责和规定的权限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要包括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管制措施、实施动态价格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区价格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区政府、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5.4 指挥和协调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发改局和市场监管局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价格应急工作,按照《预案》工作分工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成员单位要提高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意识,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各成员单位在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由区价格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会商,确定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迅速落实,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5.5 新闻报道
5.5.1 新闻发布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价格宣传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区内突发价格舆情的新闻发布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5.5.2 新闻发布原则与内容
新闻发布应坚持快速处置、大局利益、疏导有序、协同应对的原则。发布内容:一是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政策措施;二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真实情况,澄清不正确传闻或谣言;三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储备、货源组织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发布消费价格警示;五是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信经营;六是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5.5.3 审查、发布程序
发改局应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统一宣传口径,及时有序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发布要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及安排场次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媒体通气会、发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
5.6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行终止:
加区区域内引发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区价格波动应急指挥部按照地区要求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善后处置方案,经区政府、地区价格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加区组织实施。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善款和物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由民政局依法监督管理。
6.3 总结评估
6.3.1 开展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由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在区价格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完善我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6.3.2 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工作评估、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7 保障措施
7.1 联络保障
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联络系统维护制度,明确参与应急活动部门的联络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完成通讯录及通信备用方案,建立联络联系方式变更报备制度;发改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健全价格监测网络、12315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安全、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7.2 资金保障
由区政府负担启动应急预案需要的费用。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专家组,建立相应技术储备和应急处置技术保障支持系统。
7.4 奖励与责任
7.4.1 奖励
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守岗位,踏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价格突发事件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7.4.2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或应急信息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发改局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
发改局应定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建立预案更新制度和备案制度。本应急预案由区发改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等情形时,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9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区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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