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有效保护大兴安岭地区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切实加强大兴安岭地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和破坏野生动物生存条件的行为。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申办猎捕手续,并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二、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炸物、绝后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捕笼、捉脚、地枪、排铳、弓弩、弹弓、地弓等工具或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
三、禁猎方式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捕、鹰抓、挖洞、陷阱、捡蛋、诱鸟器诱捕等方式以及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猎捕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禁猎对象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中的迁徙过境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依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