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27日
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建》(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结果导向原则。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标准设定、方法选用以及具体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全省及各地按规定统筹整合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的参考因素,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增强自主性和灵活度。
(四)分级管理原则。省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负责设定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市县负责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区域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
第五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分为全省绩效目标和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监控等工作。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我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包括:
(一)农业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业现代化规划、农业农村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农业相关转移支付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文件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设定的绩效目标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设计相应考核指标。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对全省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全省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区域绩效评价由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和评价主要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政策目标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预算执行情况、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地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五)根据以上内容评价情况汇总形成的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预算下达文件、预算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等相关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同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可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相关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是分配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全省工作实际,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中央和省提前下达的预算等,组织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上报本级当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研究设定全省绩效目标。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财政部下达(含提前下达)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及绩效目标相关文件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要求,及时调整完善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省级绩效目标,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包括市县绩效目标和全省绩效目标)。经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要求履行程序,同步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县级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联合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县级绩效自评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市本级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市级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联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市级绩效自评材料,结合省本级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联合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财农〔2019〕48号、本实施细则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二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在脱贫攻坚期内,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3〕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