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指南
(2022年第一版)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管理,根据《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等文件规定,梳理近年来国家资金绩效评价、巡视审计发现问题、暗访调研、日常工作调度等掌握的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资金使用管理
(一)衔接资金
衔接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市(地)、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 资金投向
①中央衔接资金。可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括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等;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包括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②省衔接资金。除可用于中央衔接资金规定的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小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和公益岗位补助。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60%的到县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县级在确保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非贫困村数量、发展程度等实际因素,适当调整省级衔接资金可统筹的比例。
③各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比例。2022-2025年度,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分别≥55%、60%、65%和70%,且不低于上年度比例。
④项目管理费。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
- 负面清单
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如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等。
- 时限要求
①在收到财政指标文的第二天,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准确公开衔接资金收到时间、额度、拟安排使用等情况。
②砍块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到县后,45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向省、市乡村振兴局完成备案。备案材料明确中央、省级衔接资金产业占比和衔接资金项目地理坐标。各市(地)乡村振兴局对资金投向、项目领域、产业占比、“负面清单”等进行严格把关、及时反馈。省乡村振兴局对各县(市、区)备案时间进行登记,同时对各市(地)把关材料进行复核、反馈。
③7月中旬、10月中旬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全国平均进度或者序时进度。
④1年以内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预算执行率达到100%。
- 需要注意防范的事项
①严格执行负面清单,严禁超范围使用衔接资金。
②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衔接资金。
③秉持实事求是,严禁“以拨代支”“以拨代报”。
④及时公告公示,严禁公告公示不及时、要件不全。
⑤注重项目实效,严禁单次投入或累计投入额度超过2000万元。
政策咨询联系人:卓睿,电话0451-82630269。
(二)整合资金
整合资金工作是指2021-2023年在全省20个脱贫县延续开展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格局,激发脱贫县内生动力,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目标的阶段性工作任务。
- 整合资金的范围
在全省20个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 支出范围
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将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 负面清单
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等。
- 工作流程
全省20个脱贫县要在每年3月31日前、8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分别编制年初、调整、补充方案,并报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照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完善后,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批。20个脱贫县要及时将审批通过的整合方案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各脱贫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要在每年各季度末,向省财政厅、省兴村振兴局填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度情况统计表。
- 时限要求
每年12月末,各脱贫县已完成支出的资金规模占已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
- 需要注意防范的事项
①严禁超范围使用整合资金。
②严禁实施非涉农领域项目。
③严禁项目单次投入或累计投入额度超过2000万元。
④严禁擅自调整整合资金项目。
⑤严禁挤占、挪用整合资金。
⑥严禁不执行公示公告制度要求。
⑦全省20个脱贫县编制项目计划与整合方案两者不相冲突。
政策咨询联系人:刘鹏,电话0451-82667080。
二、项目库建设管理
项目库是指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一)建设范围
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县(市、区)。
(二)建设规模
与年度资金安排紧密结合,与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计划、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相匹配,年度资金规模可参考上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当年度项目库资金规模与实际下达到县的中省市县衔接资金(脱贫县为实际整合资金总数)比例大体在1.5-2之间,并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项目库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三)完成时限
年度项目库建设应在上年度10月末前完成,各县(市、区)项目库系统操作权限随之关闭。年度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市场前景、资金到位、政策调整等情况,向省乡村振兴局申请开放项目库信息系统调整权限,调整后系统关闭。申请报告中体现动态调整的项目数量、项目基本要素等内容。各县(市、区)申请调整的报告,已实施项目与项目计划对比情况将纳入年末项目库评价。
(四)项目选择
- 到村到户类项目。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两委”要结合村户资源禀赋,梳理群众实际需求,经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后确定项目,履行入库程序。
- 跨区域、规模化项目。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项目,经充分征求相关村意见后,履行入库程序。
(五)入库项目标准
- 程序标准
严格执行“村申报、乡审核、县级行业部门论证、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项目库建设程序和“三公示一公告”制度。村、乡两级公示采取公示栏张贴、大喇叭宣传等方式,县级公示、公告采取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方式,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天。
- 项目要素
入库项目的基本要素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地点、坐标经纬度、建设性质、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及来源、预计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使用方式、群众参与方式、责任单位、带农益农机制、绩效目标等。
(六)需要注意防范的事项
- 严禁非涉农领域项目入库。
- 严禁领导审批代替项目论证。
- 防止工作跑粗,随意简化规定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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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确定
- 项目计划。所有使用衔接资金的县(市、区)要结合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计划,参考上年度到县衔接资金规模(包括中省市县衔接资金),从年度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上述工作均在11月末前完成。
- 项目立项。项目备案经省、市乡村振兴局审核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对项目进行批复立项。
(二)项目实施
- 项目实施主体
①村级自建自营项目,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②政府采购类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③乡(镇)政府或县级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规定。负有招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监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严禁私自转包中标项目给非中标企业和转借工程资质给无资质公司或个人等行为。
- 项目实施阶段
①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进度。
②项目施工期间,在施工地点树立项目基本情况公示公告牌,拍照留存以备国家考核评估查验。
③资金拨付进度与项目形象进度相匹配,6月底前衔接资金拨付比例不低于50%,9月底前衔接资金拨付比例不低于75%。
④省、市乡村振兴局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⑤年度项目必须当年完工,年度资金不得跨年度使用(质保金、项目结余资金除外)。
- 项目验收阶段
①项目竣工后在30日内按标准进行验收。
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施工相关的财务进行审核,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书。
③当年完工项目务必完成竣工决算及资金拨付。
(三)需要注意防范的事项
- 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防止随意调整项目影响开工进度。
- 及时拨付项目工程款和兑付农民工工资,严防“两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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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运营管理
(一)开展确权登记
移交后的项目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资产确权登记,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确权到村,跨村跨乡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资产要按照相关行业要求进行确权;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二)明晰管护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资产后续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
(三)分类管理运营
- 经营性资产
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 公益性资产
按照行业部门后续管理责任清单,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 到户类资产
由农户自行管理。
(四)科学收益分配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分配方案需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等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资产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经乡镇政府核准、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对上述四项重点工作,省级将采取下发工作提示、印发全省通报、开展专项督导和暗访调研等方式进行常态化工作调度,持续推动责任、政策、工作“三落实”。对阶段性工作进展迟缓等慢作为的,对随意调整项目、随意调整实施计划、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乱作为的,对不研究、不落实等不作为的,视情形采取通报、约谈、扣减分配衔接资金、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追责问责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