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管理 领域 |
不予行政 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 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1 |
财政 领域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
1.责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加强看护; 2.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2 |
财政 领域 |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
1.责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加强看护; 2.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3 |
财政 领域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
1.责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加强看护; 2.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4 |
财政 领域 |
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
1.责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加强看护; 2.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5 |
财政 领域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
1.责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加强看护; 2.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6 |
财政 领域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
1.责令监护人加强看护。 2.责令当事人立即中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3.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
县级 |
7 |
财政 领域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因不可抗力不能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
1.责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加强看护; 2.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