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1413000/202208-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加格达奇区政府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名称: 关于对《加格达奇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28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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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格达奇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次数:2017 字体:[ ]

原文地址:http://www.jgdq.gov.cn/xxgk/detail/content/62f4628dfe937cac238b4567.html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背景依据: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函》(大林草函〔2021〕134号)。

目的意义: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工作要求: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工作目标:保障单位和个人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

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补偿经费、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加格达奇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林场、自然保护地。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本办法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可申请赔偿情形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三)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林业和草原局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七、不可申请赔偿情形

(一)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或者挑逗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二)进行非法狩猎或者非法采摘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造成损失的;

(四)进入依法确定的禁牧区域放牧的;

(五)未经许可进入各类自然保护地或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林业和草原行局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完全结束后 60日内,向所属两乡政府或六街道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损害之日起15日内向发生地所属两乡政府或六街道办事处提出。受害人或者监护人、受委托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林业和草原局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加格达奇区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0457-2747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