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1513000/202301-00002 组配分类: 助企纾困
发布机构: 加格达奇区政府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称: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规范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09 发布日期: 2023-01-09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4239 字体:[ ]

ICS 03.160
CCS A 00
                                               DB2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348—2022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规范

 

 

 

 

 

2022-11-25 发布                         2022-12-24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348-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哈尔滨华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孙少莎、 侯雨含、 商长君、 田晶、 李继明、 赵军、 孙瑜、 迟长昕、 董瑞林、 彭
志军、 吕殿梅、 蔡博、 任秉嘉、 吕滋源、 江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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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范围、 接收渠道、 服务条件、 服务方式、 办理时限、 服务工作样本、
服务流程、 服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
对市场主体在准入、 生产经营、 退出等过程中, 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
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含供水、 供热、 供电、 供气、 通讯等) 予以推动解决, 监督行政系统、 帮助市场
主体发展的行为。
3.2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群众或市场主体向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起诉求,寻求帮助解决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
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含供水、 供热、 供电、 供气、 通讯等) 。
3.3
主动监督服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针对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地区) 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组织督查、 专项检查、 明
察暗访及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调研视察、 专题巡视等, 从中发现可能损害营商环境的问
题线索, 并开展监督服务的行为。
3.4
上级交办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党委、 政府、 人大、 政协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3.5
办理方式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审查问题线索后确定的监督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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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不予受理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审查问题线索, 对超监督服务范围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从程序上决定不
予办理的处理行为。
3.7
受理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审查问题线索,认为下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有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具体行
为和相关证据, 决定调查核实并予以监督处理的行为。
3.8
复查
投诉主体对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服务结果有异议,向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
查, 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受理, 但省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的监督服务事项除外。
3.9
督办
对有关部门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久拖不决以及办理结果
显失公正、 严重违法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催办。
3.10
事项台账
记录投诉举报事项来源、 服务方式等内容的汇总统计表。
4 投诉举报事项的来源
投诉举报事项的来源具体包括:
a) 线上渠道: 包括营商环境监督投诉举报受理邮箱、 微信公众号、 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门户
网站、 龙江全省事 APP 等渠道;
b) 线下渠道: 包括电话、 信函、 来访、 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
c) 主动监督渠道: 包括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邀请企业座谈等渠道;
d) 上级交办渠道: 包括国家、 省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党委、 政府、 人大、 政协及上级机关
交办的渠道;
e) 移送渠道: 包括纪委监委、 法院、 检察院、 审计等有关单位移送渠道;
f) 其他渠道: 包括营商环境监测站(点) 报送、 特邀监督员报送、 商(协) 会反映等渠道。
5 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
5.1 监督服务范围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
境行为进行监督。
5.2 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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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根据《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
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并告知投诉主体。
5.2.2 需投诉主体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的, 不计入审查时限。 5 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 视同本级营商环
境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事项。
5.3 受理
5.3.1 受理条件
监督服务的事项主要有投诉事项、 举报事项、 复查事项, 受理条件具体包括:
a) 投诉事项:
1) 有明确的被投诉主体;
2)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 理由;
3) 投诉主体符合《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 并与被投诉事项具有
直接利害关系;
4) 属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服务职责范围。
b) 举报事项:举报主体与举报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属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服务范围的,
且被举报主体基本情况清楚、 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 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c) 复查事项:
1) 投诉主体对监督服务办理结果有异议, 可以自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
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执行两审终审制, 上一级营商环
境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后作出的决定即为终审决定;
2) 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不应申请复查, 即为终审;
3) 投诉主体对复查决定有异议, 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5.3.2 受理内容
受理内容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下列行为:
a)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时, 未按规定听取市场主
体、 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b) 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未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c) 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
政策信息的;
d) 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
会、 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e) 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f)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企保证金的;
g) 未按照规定, 在企业开办、 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办税、 不动产登记、 进出口审批等方面
简化政务服务流程、 精简申请材料、 压缩办理时间、 降低办理成本的;
h) 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i) 无法律、 法规依据,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 达标、 表彰、 培训、 考核、 考试以
及类似活动, 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j) 无法律、 法规依据, 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 物力或者人力的;
k) 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 程序, 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 冻结和扣
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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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未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
物、 工程、 服务等账款的;
m) 未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 裁定、 行政复议决定、 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n) 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职责, 履行对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 金融等领
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o) 其他未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5.3.3 受理材料
投诉举报事项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 且加盖企业公章, 具体包括:
a) 《投诉举报书》 , 参见附录 A;
b)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人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 ;
e) 证据及《证据目录》 , 参见附录 B;
f) 《投诉企业承诺书》 , 参见附录 C;
g) 申请复查的另需提供:
1) 《复查申请书》 , 参见附录 D;
2) 下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督案件结案通知书》 , 参见附录 E。
5.3.4 一般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填写《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 参见附录F。
5.3.5 复查受理
复查受理流程具体包括:
a) 接收复查申请材料, 监督服务工作人员核实投诉举报事项要件是否齐全;
b) 制发《调取案件卷宗通知书》 , 参见附录 G;
c) 符合复查受理条件的, 应填写《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
5.4 不予受理
5.4.1
不予受理情形具体包括:
a) 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b)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行政复议机关、 信访工作机构、 仲裁机构等单位已受理或办结的投诉
举报事项; (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c) 按照法律、 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d) 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
e) 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f) 无明确的被投诉主体或者被投诉主体无法查找的;
g) 无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的;
h) 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范围的。
5.4.2 不在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范围的投诉举报, 填写《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 附《不予受理通
知书》 , 参见附录 H。
5.5 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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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转办情形
转办情形具体包括:
a)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机构及下级部门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事项,转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办
理;
b) 对事权不在本级部门的监督事项,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的原则, 转下一级营商环境主
管部门办理;
c) 被投诉主体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讯等) , 转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办
理;
d) 被投诉主体为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 从事民事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 货款等情形,
转相关主管、 监管部门或财政资金出资部门办理。
5.5.2 转办流程
转办流程具体包括:
a) 接收投诉举报材料, 填写《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 附《转办函》 , 参见附录 I;
b) 发出《转办函》 , 转下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单位办理, 办结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处
理意见;
c) 告知投诉主体, 投诉举报事项办结。
5.6 移交
5.6.1 移交情形
移交情形具体包括:
a) 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责问责的,移交纪检监
察机关、 组织部门等办理;
b)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移交问题
线索并根据需要配合处理;
c) 涉及司法不公、 刑事侦察、 法院超审限办案、 违法查封扣押、 怠于执行、 涉黑涉恶等问题, 移
交检察院、 法院、 公安机关等单位处理;
d)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6.2 移交流程
移交流程具体包括:
a) 监督服务工作人员接收投诉举报材料, 填写《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 附《问题线索移交
函》 , 参见附录 J;
b) 发出《问题线索移交函》 , 转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限期回复处理意见;
c) 告知投诉主体, 投诉举报事项办结。
5.7 协调
5.7.1 协调情形
协调情形具体包括:
a) 属于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范围, 诉求明晰、 案情简单、 证据确凿, 通过沟通协调可以快速解决的;
b) 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范围, 但反映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通过协调处理可以及时化解矛盾、
服务企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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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需要通过协调解决的情形。
5.7.2 协调处理流程
协调处理流程具体包括:
a) 按照监督服务的办理流程, 填写《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
b) 对于事实争议较大或无法协调达成共识的投诉举报事项, 应当及时终止办理。
6 监督服务
6.1 办理时限
6.1.1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1.2 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检疫、 检测、 鉴定、 评估、 评审、 勘验, 以及组织投诉人、 有关人民
政府和部门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监督服务的办理期限。
6.1.3 因特殊情况,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期
限, 最多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6.2 办理流程
6.2.1 提出答复
6.2.1.1
受理后, 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 , 参见附录 K。
6.2.1.2 被投诉单位及相关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 可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按
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问责。
6.2.2 初核
监督服务工作人员依据被投诉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答复, 结合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事件经
过、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作出初步研判。 视情况作出继续核查或认定意见。
6.2.3 听证核查
召开听证核查会议, 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深入核查和研判。 听证核查会议分为会前准备、 事实核查、
会议辩论、 会议调解等阶段。
6.2.4 其他办理方式
为查清事实, 除听证核查外, 监督服务工作人员根据需要, 可以通过询问相关人员、 实地勘查、 查
阅资料、 调取证据、 封扣证据、 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核查, 也可以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
6.2.5 审议
提请审理委员会审议, 须附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的报告, 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针对重大、 疑难、
复杂事项, 承办处(科、 股) 室可在作出最终结论前召开专家论证会议, 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及法律
专家进行论证, 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只为承办处(科、 股) 室监督服务提供专业性、 咨
询性参考意见, 不作为监督服务的最终结论或决定。 投诉举报事项的审议步骤具体包括以下
5步:
a) 监督服务工作人员根据核查结果,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b) 监督部门召开合议会议, 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集体讨论, 形成本部门初步认定意见;
c) 监督部门形成处理意见后, 提请本级法规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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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规部门审核同意后, 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意见提交相关领导审核;
e) 重大、 疑难的投诉举报事项, 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 可以视情提请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注 1: 审理委员会是为处理重大、 疑难、 复杂投诉事项或拟移交有权机关问责的事项, 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投诉举
报事项处理工作科学、 民主、 公正决策, 成立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投诉举报事项审查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局
主要领导担任主任, 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注 2: 合议会议是由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体研究、 分析、 决定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意见的会议, 参会人数
为奇数, 一般在 3 人以上。
6.2.6 办理中止
6.2.6.1
诉举报事项中止办理的情形具体包括:
a)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需要以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行政复议机关、 信访工作机构、 仲裁机构等
未审结事项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b)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c) 其他需要中止办理的情形。
6.2.6.2 中止情形消除后, 应及时恢复办理, 中止期间不计入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时限。
6.2.7 办结
办结阶段工作内容具体包括:
a) 起草结案报告;
b) 被投诉人确有违法行为, 起草《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 , 参见附录 L;
c) 制发《监督案件结案通知书》 ;
d) 填写《监督案件结案审批单》 , 参见附录 M, 附上《结案报告》 、 《监督案件结案通知书》 ,
以及其它相关文书进行审签;
e) 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 对行政机关存在损害营商环境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等问题的,发
出《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 , 向投诉举报人送达《监督案件结案通知书》 。
6.3 督办
6.3.1 督办情形
督办情形具体包括:
a) 对下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 通过督办要求其受理或者
提级受理;
b) 对下级久拖不办、 办而不决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 通过督办要求其限期办结;
c) 对办理结果显失公正、 严重违法的, 通过督办要求其重新办理或者提级办理;
d) 对于主动监督获取的问题线索, 通过督办要求其办理或者提级办理。
6.3.2 督办流程
参照监督服务的办理流程办理, 填写《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 附《督办通知书》 , 参见附录
N。
7 跟踪服务
7.1 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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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被投诉人逾期不履行《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 中告知的法定义务的, 可以发
出《营商环境监督意见书》 , 参见附录O, 对其违法违规问题直接提出具体改正意见, 由其依法执行。
可以视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出《营商环境监督决定书》 , 参见附录
P。 对于同级或者下级有关部门发《营商环境监督意见书》 ; 对于下级政府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
理决定, 下发《营商环境监督决定书》 。
7.2 移交问责
对查实的问题线索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营商环境监督意见书》《营商环境
监督决定书》 , 对其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具体改正意见, 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发出《移送问
责意见书》 , 参见附录Q。
8 文书归档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事项办结后3个月内, 按照有关规定组卷归档。
9 台账管理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每月应至少更新一次营商环境监督服务台账, 除填写新增投诉举报事项外, 还应
填报以往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最新进展情况。上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汇总下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的台账,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台账应包含的要素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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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台账要素说明表

序号 项目 必填 说明1 序号 台账序号2 接诉时间 YYYY 年 MM 月 DD 日3投诉举报事
项来源
来电、 来信、 来访、 邮箱、 微信公众号、 门户网站、 全省事 APP、 各级政务
服务大厅窗口、 监督检查、 上级交办、 营商环境监测站(点) 、 特邀监督员
和商会协会、 企业座谈、 部门移送事项(纪委监委、 法院、 检察院、 审计等
部门移送) 、 其他
4 批示领导 批示领导: 国家、 省委省政府、 省人大、 省政协等上一级和同级党委、 政府、
人大、 政协领导, 非本级营商环境主管领导
5 批示内容 批示内容是指批示领导的批示要求等6 处理方式 立案、 转办、 移交、 不予受理、 复查、 督办、 协调
受理立案: 本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立案的
移交: 移交问题线索的
转单位和部门办理: 转同级各职能单位和部门办理的
转下级办理: 转下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办理
7 编号 参照《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 例: 黑营转字〔2022〕 1 号8 投诉主体 投诉主体为企业的, 应写明企业具体名称, 投诉主体为个人投诉的, 应写名
9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
例: 张三, 130****000010投诉主体
所在地
省内, 省外(大陆地区) , 港、 澳、 台, 境外。 个人按身份证所在地、 企业
或其他组织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所在地
11投诉主体性
央企, 地方国企, 民营, 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业合作社, 个人举
12 被投诉单位 被投诉单位全称13 所属地市 表达形式为: “市(地) 级为哈尔滨市, 县(区) 级为哈尔滨市道里区”14 投诉事项 表达形式为: “投诉主体反映...问题。 诉求...”15 投诉领域 自然资源、 住房建设、 交通运输、 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 城市管
理、 财政税收、 生态环保、 社会保障、 涉教领域、 涉农领域、 安全生产、 商
务贸易、 公共服务、 金融服务、 医疗卫生、 文体广电、 行业协会商会、 中介
机构、 涉及多领域。 公共服务指供水、 供热、 供电、 供气、 通讯服务领域
16 问题类别 征地拆迁、 拖欠账款、 不兑现政策、 不履行合同约定、 司法不公、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监管缺失、 违规招投标、 窗口
服务不优、 公共服务单位“四指定” 、 涉企乱收费、 商协会乱象、 中介机构
乱象、 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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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营商环境监督服务台账要素说明表(续)

序号 项目 必填 说明17 问题性质 范围: 乱作为、 不作为、 慢作为、 失信违诺、 新官不理旧账等18监督服务工
作人员
监督服务工作人员姓名19转办(移交)
单位
按实际情况填写, 未转办的可不予填写20立案、 转办
(移交) 时间
YYYY 年 MM 月 DD 日21应结案、
反馈时间
YYYY 年 MM 月 DD 日22实际结案、 反
馈时间
YYYY 年 MM 月 DD 日23 是否办结 是/否24 处理结果 简要概况处理情况25诉求是否得
到支持
全部支持,部分支持,不支持26 备注 可记录问责情况、 通报情况、 是否媒体曝光等其他需要特别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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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投诉举报书
投诉举报书见表A.1。
表 A.1 投诉举报书
投诉举报书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名称)
投诉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附相关证据和法律、 法规规章、 政策依据等内容。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授权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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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 录 B
(资料性)
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见表B.1。
表 B.1 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投诉人(被投诉人) (签字) : 时间: 年 月 日
注: 证据目录适用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相关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

编号 证据名称 数量 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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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 录 C
(资料性)
投诉企业承诺书
投诉企业承诺书见表C.1。
表 C.1 投诉企业承诺书
投诉企业承诺书
本人/法人已向省/市(地) /县(市、 区)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对﹡﹡提出投诉并郑重承诺:
一、 保证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 不存在伪造、 编造、 隐匿证据等虚假情形;
二、 在配合投诉举报事项办理中诚实守信, 坚决杜绝虚假陈述、 隐瞒重要事实等不诚信行为;
三、 提供所有文书上的签名、 印章、 授权均为真实信息;
四、 保证所投诉事项未经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行政复议机关、 仲裁机构、 信访机构处理;
五、 确定有效联系方式及邮寄送达地址为: ﹡﹡﹡﹡, 如有变动, 书面告知承办人, 否则自愿
承担“向该号码发送的短信或邮寄材料视为本人/本单位已收到” 的法律后果。
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第一至四项承诺, 视为自动撤回本次投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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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
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见表D.1。
表 D.1 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名称)
投诉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附相关证据和法律、 法规规章、 政策依据等内容。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授权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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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
(资料性)
监督案件结案通知书
监督案件结案通知书见表E.1。
表 E.1 监督案件结案通知书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监督案件结案通知书
X营(受、 复) 结字〔 〕 号
(投诉主体) :
你(公司) 投诉(举报) (XXX 单位) 一案, 经核查,
(概述结案情形和理由) , 根据《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现决定终止调
查。 如对本办理结果有异议, 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省
本级不加“复查” 方面的表述) 。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注: 结案一般标准是双方送达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与送达回证并用。 1.以监督通知书方式
结案的, 需向被投诉方送达监督通知书, 向投诉人送达结案通知书; 2.以和解、 撤诉方式结案的,
可不送达结案通知书; 3.其他情形均向双方送达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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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F
(资料性)
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见表F.1。
表 F.1 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X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审批单
投诉举报时间: 年 月 日 X 营(受、 转、 移、 复、 督、 调、 不) 字〔 〕 号
注: 此审批单应附下列材料: 1.投诉举报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 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 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件证明, 非律师代
理的,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5.《证据目录》 (证据要证明的内容) 及相对应的证据; 6.承诺书;
7.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确认书。

线索来源 投诉举报主动监督上级交办移送 其他办理方式 受理 转办 移交 复查 督办 协调 不予受理投诉
举报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被投诉
举报人
主要内容拟办意见投诉受理机构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批意见交接意见:监督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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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G
(资料性)
调取案件卷宗通知书
调取案件卷宗通知书见表G.1。
表 G.1 调取案件卷宗通知书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调取案件卷宗通知书
X 营(复、 督) 调卷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_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二条和《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第十九条的
规定, 现调取与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卷宗材料。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注: 办理复查、 督办事项时, 向下一级营商环境局调取卷宗材料时使用本文书, 可视情加“我
局已收到XXX的复查申请” “我局已将XXX列为督办”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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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H
(资料性)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见表H.1。
表 H.1 不予受理通知书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不予受理通知书
X 营不字〔 〕 号
(投诉主体) :
你(公司) 反映的问题线索收悉。 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条和《黑龙江省营
商环境监督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 该事项不在我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内, 请向有权受理的部门反映。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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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I
(资料性)
转办函
转办函见表I.1。
表 I.1 转办函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关于转办 XXX 投诉举报事项的函
X 营转字〔 〕 号

我局收到关于 问题线索。 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一条和《黑龙江省
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请你单位核查处理该问题线索, 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并
于办结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我局。
联系人: 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注: 投诉举报对象为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管理单位, 按《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规定, 均
使用本文书转交行政机关办理, 例如投诉政府采购问题, 转对其进行监督的财政部门; 投诉行政复
议的执行问题, 转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等。 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企业, 并抄报营商环境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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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J
(资料性)
问题线索移交函
问题线索移交函见表J.1。
表 J.1 问题线索移交函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问题线索移交函
X营移字〔 〕 号

我局收到关于 ______________问题线索。 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一条
和《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现将该问题线索移交你单位, 请将处理结果告
知投诉人(如果需要相关部门反馈结果的, 可加上“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最终办理结果告知投诉
人并反馈我局” 字样) 。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注: 适用移交公、 检、 法、 司、 扫黑办, 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 相关规定, 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应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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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K
(资料性)
提出答复通知书
提出答复通知书见表K.1。
表 K.1 提出答复通知书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提出答复通知书
X 营(受、 复、 督) 答字〔 〕 号
(投诉主体) :
我局已受理 事项。 根据《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请你单
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或举报) 人反映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相
应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的, 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
十二条规定约谈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联系人: __, 联系电话: 。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注: 主送被投诉(或被举报) 人及相关单位, 同时附投诉(或举报) 书及相关证据。 如果是受
理事项在“营” 之后使用“受” 字, 如果是复查事项在“营” 之后使用“复” 字, 如果是督查事项
在“营” 之后使用“督” 字, 以下文书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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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L
(资料性)
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
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见表L.1。
表 L.1 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
X 营(受、 复、 督) 监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 投诉(举报) 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经核查, 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
存在以下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于__年__月__日前进行整改, 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报我局, 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将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意见。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注: 此文书适用以下情形 : 1.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为损害营商环境的; 2.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优
化营商环境职责不力的;3.下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举报的;4.办理结果严重违法、
显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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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M
(资料性)
监督案件结案审批单
监督案件结案审批单见表M.1。
表 M.1 监督案件结案审批单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监督案件结案审批单

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及理由:投诉举报单位(人) :被投诉举报单位:第三人:办理结果:局长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分管局长意见: 监督机构意见:附件:


承办人: 联系电话:
注: 本级办理案件(内部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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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N
(资料性)
督办通知书
督办通知书见表N.1。
表 N.1 督办通知书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督办通知书
X营督字〔〕 号

你单位办理的
事项(或直接
说明某种事项) , 因 , 我局现对该
事项进行督办, 请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最终办理结果报送我局。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注: 1.在按责转办(转送、 移交) 后有关部门处理不力的, 或直接列督办事项的; 2.主动监督
发现问题线索, 确定为督办事项的; 3.其它督办事项;4.可以视具体情况变通使用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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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O
(资料性)
营商环境监督意见书
营商环境监督意见书见表O.1。
表 O.1 营商环境监督意见书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营商环境监督意见书
X 营(受、 复、 督) 监意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局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X 营(受、 复、 督) 监字〔 〕 号),
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三条、 五十六条和《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纠正行政机关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
2.(提出问责意见。 )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注: 对同级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拒不履行《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 的, 由营商环境主管
部门下发本意见书, 可以同时提出问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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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P
(资料性)
营商环境监督决定书
营商环境监督决定书见表P.1。
表 P.1 营商环境监督决定书
XXX 人民政府
营商环境监督决定书
X 营(受、 复、 督) 决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 营商环境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了《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 (X 营(受、 复、 督) 监字
〔 〕 号) , 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三条和《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 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研究决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 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注: 1.下级人民政府拒不履行《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 的,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下发本决定书。
2.本决定书可以提出问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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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Q
(资料性)
移送问责意见书
移送问责意见书见表Q.1。
表 Q.1 移送问责意见书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移送问责意见书
X 营(受、 复、 督) 问字〔 〕 号

____年____月____日, XXX (单位) 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 (X
营(受、 复、 督) 监字〔 〕 号) / 我局在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中,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__涉嫌违纪违法。
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三条和《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单位, 请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并将问责结果反馈我局。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XXX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X 份, 一份送达, 一份入卷, (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注: 发现同级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问责的, 可以向有
权机关提出问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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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3号《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4]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0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