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取用水户: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需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取水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办理取水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
凡在加格达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取水权。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三、取水许可办理流程
(一)取水申请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对于取水量较少(日取地表水300立方米以上、不满1500立方米的,或者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论证报告书,但应委托经水平认定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日取地表水量在300立方米及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业主单位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二)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后报送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开展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审批机关下达取水申请行政许可决定;
(三)取水工程建设完成(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开展试运行后向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设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法律责任
凡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请于6月30日前到加格达奇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取水许可。对拒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执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五、咨询地点及电话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办公楼1004室,咨询电话:13104576116。
加格达奇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