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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公告

日期:2025-08-19 12:08 来源:加区政府办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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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由城市照明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未限期改正的,管理单位有权将未备案的架设线缆或安置的设备等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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