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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

日期:2026-01-12 03:58 来源:加区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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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划定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划定

加格达奇区行政区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猎期规定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迁徙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解除禁猎期时间另行通知

三、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炸药等爆炸物、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铁夹、地枪、地弓、排铳、弹弓、粘网、滚笼等工具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犬捕、鹰捕、捡蛋、网捕、钩钓运用无人机等现代技术驱赶、声音诱捕投掷利器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黑龙江省有重要经济、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规定

(一)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猎捕许可,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并主动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

加格达奇区林业和草原局:0457-2747029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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