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会审程序、明确会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政策措施,是指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以下简称会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把关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 会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强化依法依规审查,落实国家和本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经营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规范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形成初步书面审查结论。
起草单位根据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会审范围决定是否提交会审,不得以会审意见代替自我审查结论。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会审意见供起草单位参考,起草单位作出最终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会审程序
第六条 起草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会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提请会审的函;
(二)政策措施草案送审稿;
(三)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市场竞争状况评估论证结论、主要内容等;
(四)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审查标准”关联事项的制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文件等);
(五)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向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开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六)公平竞争审查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起草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会审材料的,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未提出会审申请。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起草单位提请会审材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内容复杂、存在较大争议或难以把握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需要召开会议进行会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起草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告知参会各方。
补充送审材料、解决争议、召开会议、听取意见的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会审时,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科学评估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审查意见;
(三)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四)与起草单位协商一致的其他审查方式,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会审函及相关资料后,由专门人员初审,处室负责人再审,形成会审意见后报分管负责人签批,反馈。
第十二条 召开会议进行会审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参会各方签字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意见。会议意见无法协调一致,不能形成会审意见的,可由政策起草单位提交其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决定政策措施的相关内容。
上级机关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政策措施出台之日起30日内将政策措施和书面审查结论的电子版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在会审工作中引入评估机制。鼓励起草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交流机制,通报会审工作情况,研究重大疑难问题,改进会审工作方法。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会审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通报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审台账,加强相关工作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会审人员(含参与会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会审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必须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密文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对因失职、渎职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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