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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制度

日期:2026-09-09 03:26 来源: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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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

统一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确定内部机构(如法规、办公室等部门)作为特定机构统筹推进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三条起草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切实做到全面覆盖。应审尽审。

第四条下列文件一般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二)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三)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四)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五条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第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起草单位各业务机构应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对起草单位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初审,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详见附件2)后交由特定机构进行复核。

第七条  起草单位各业务机构对拟由起草单位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等承担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特定机构对各业务机构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等承担复核责任。

第八条  起草单位各业务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工作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作为发文审批单的组成部分纳入公文办理程序,按发文流程一并提交签批。

第十条  涉及起草单位多个业务机构的政策措施,由牵头业务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其他业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一条对于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起草单位可以向同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起草单位上一级单位或上一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对以往出台的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特定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政策措施存量清理、增量审查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自查、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不违反任何

一项标准               可以出实施

违反任何一项标准

详细说明违反一项标准

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可以出台,但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情形,并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进行调整                                不得出


附件 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规草案□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机构

联系人

电话

特定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可选)

适用

例外

规定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起草机构审查结论

经办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特定机构复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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