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十一”期间市场经营行为
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旅游行业经营者: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向全区旅游行业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持证经营。须亮照亮证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严禁推出“不合理低价游”产品。
二、规范签订旅游合同。应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应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竞争。
四、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五、履行价格和服务承诺。对已确认生效的预订订单不得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价;不得虚假折价、低标高结,不得单方面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
七、严禁商业贿赂。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向导游、中介及相关人员支付回扣、好处费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八、规范广告及宣传行为。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对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商品品质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严禁虚构交易、刷好评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请各经营者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广大群众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对经提醒仍拒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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