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政府、镇政府、各街道,各区直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加格达奇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目 录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安全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加格达奇区主城区和加北、白桦两乡成建制村屯,以及北山公园391.1公顷风景林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员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驻扎我区的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救援支队驻防队伍及加格达奇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武装部、民兵、机关群众扑火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各乡、镇(街道)群众及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提请地防指就近调动其他战区的森林消防队伍和专群扑火队伍进行增援。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1.5.1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5.2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5.3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5.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区域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加格达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督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各相关职能保障部门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快速响应,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3.1.1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区森防指设总政委1名、总指挥1名,专职指挥1名,督察长1名,指挥若干名,成员单位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总 政 委:由区委书记担任
总 指 挥:由区长担任
专职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副区长担任
督 察 长:由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担任
指 挥:由区副处级包片领导担任。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区林草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管理局、区林草局共同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2)负责指挥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灭火的重大问题;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7)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不代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职责分工:
(1)总政委、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督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2)专职指挥:负责协助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组织、协调、指导、调度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指挥扑救工作;负责统筹全区的防灭火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统筹全区对上的火情报告(汇报)及对外的宣传口径;负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3)指挥:负责按照区森防指要求,指导、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促落实区森防指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区森防指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全区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组织指导各类森防队伍建设、靠前驻防、扑火演练、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工作;
(3)负责研究提出区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防灭火预案编制、物资装备保障更新、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组织推动“三清单一承诺”、森林防灭火责任状签订工作;
(4)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
(5)负责做好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发布,及时向上级森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火情信息;
(6)负责区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3.1.3指挥部下设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统筹调度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物资,做好扑救保障工作,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调 度 长:区政府副区长(分管防火工作)
副调度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区财政局局长
区发改局局长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区发改局局长
区交通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林草局局长
火灾发生地对应相关部门
(2)指挥扑救组:负责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扑火力量的决定。指挥各类扑火队伍参加火灾扑救,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火灾扑灭后,负责组织火场的检查验收。
指 挥 长:区防指专职指挥
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 各乡、镇、街道行政领导
地区森林消防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3)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各种扑火机具、食品、装备、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组 长:区财政局局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区林草局局长
区应急局副局长
火灾发生地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领导
(4)交通运输组: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各类扑火力量赶赴火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调用、征用各单位及社会运输车辆,协调铁路运输车辆调配,维护火场交通运输秩序,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组 长:区公安局副局长
区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
(5)通信保障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络,保障各类扑火队伍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实时接收卫星热点图片、传递网络信息,确保火场通讯畅通,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组 长:区发改局局长
副组长:区发改局副局长
成 员:区应急局副局长
联通公司总经理
移动公司总经理
电信公司总经理
(6)专家咨询组:负责组织现场火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组 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由专家咨询组组长提名
(7)宣传报道组: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火场宣传、火场影像资料收集及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火场现场工作的新闻报道。
组 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区电视台台长
(8)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组 长: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成 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相关人员组成。
(9)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指导火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火场,组织指导火场伤员转运救治工作,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火场、安置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组 长:区卫健局局长
副组长:区人民医院院长
成 员: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民政部门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10)受灾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组织相关捐赠接收等工作。
组 长:区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区发改局局长
区应急局副局长
成 员:区发改局副局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住建局副局长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区红十字会副主任
火灾发生地对应相关部门
(11)火因调查组:负责做好森林火灾火因调查和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组 长:区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区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负责人
成 员:火灾发生地公安部门
(12)治安保障组:负责指导协助火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组 长:区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
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
成 员:火灾发生地公安部门
(13)对外接待组:负责按照区防指要求,做好国家、省等上级领导、专家组、督察指导组、新闻媒体的住宿、餐饮、车辆保障等工作。
组 长: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区委办副主任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14)森林资源受灾情况核查组:负责核查森林火灾受灾资源具体工作。
组 长:火灾发生地行政主要领导
副组长:火灾发生地防火分管领导
3.1.4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组织部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考察干部在扑火救灾工作中的表现,为干部任用提供参考。
(2)区纪委、监委
负责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失职渎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3)区委宣传部
根据指挥部的宣传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规定,负责火场宣传、接待记者及新闻发布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4)团区委、区妇联
负责对青少年、妇女、儿童的森林防灭火预防常识和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转移安全引导等工作。
(5)区发改局
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争取项目、资金。
(6)区财政局
落实全区森林防灭火规划费用,负责区本级森林防灭火经费保障和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级配套费用;将本级应负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必要经费纳入预算统筹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并配合主管部门监督使用;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准备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支付本级宣传、预防、扑救费用。
(7)区审计局
对全区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8)区司法局
监督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森林防灭火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9)区应急局
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机场消防队参加扑火救援;协调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地企联防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城服中心巡护工作;组织编制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0)区林草局
负责沟通联络上级林草部门,负责向区森防指办公室呈报上级林草部门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履行林草部门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区域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1)区公安局
负责火因调查、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火场交通管制以及前指、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等防范处置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12)区交通局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运力,保障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畅通,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
(13)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负责协调指导森林火灾发生地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扑火物资给养保障以及灾后救济工作。
(14)区卫健局
负责灾区以及扑火人员的伤病救治、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15)区文旅局
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和导游人员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抓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火灾防控措施落实。
(16)区电视台
负责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扑火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7)区教育局
负责对校园内学生、教师的森林防灭火预防常识和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转移安全引导等工作。
(18)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指导林区周边乡村做好农田剩余物田间清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19)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依据《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对环境空气影响程度的监测。
(20)区检察院
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依法将对危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批捕起诉,依法监督案件办理,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21)区法院
负责做好危害森林防灭火安全案件的审判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要提高审判效率,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22)区武装部
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和现役部队做好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3)区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北山森林公园日常巡护及初期火险火情处置。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北山森林公园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24)区消防救援大队
积极参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的联勤联训和演练工作,协助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和组织指挥,按照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5)区机场消防队
协助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和组织指挥;组织消防力量支援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6)各乡、镇(街道)、村(社区)
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督促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由区森防指统一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区域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
(27)加格达奇供电公司
负责其产权内电力线路、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及故障清除工作,消除火险隐患。按防指要求进行防火停电,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顺利开展。
(28)其他有关单位
其他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防指的工作安排,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完成相关工作。
3.2扑火指挥
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负责指挥。跨县(市、区)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加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一旦发现火情,加区1名党政主要领导和2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属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同立即奔赴火场,并在火场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火场较多时,可设立一个扑火总前指和若干个分前指。预判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立即报送地防指请求支援。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区森林消防支队三大队、加区消防救援大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火场前指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4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Ⅴ)、橙色(Ⅳ)、黄色(Ⅲ)和蓝色(Ⅱ)表示(Ⅰ级不发布预警信号),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
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
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
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以蔓延。
4.1.2预警发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上级森防指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有效措施。
4.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火情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巡护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巡护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视情靠前驻防。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林火监测
4.2.1林火监测
预案启动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卫星林火检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充分利用无人机侦察、人员巡护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
4.2.2火灾预防
预案启动后,全区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林火预防工作,消除各类火险隐患,防止发生新的火灾。检查火场附近乡、镇、街道、林场、村屯以及重要设施周围隔离带开设情况,严防山火危及乡、镇、街道、村屯、林场和重要设施安全。
4.2.3火场气象形式预防
预案启动后,加强与地区气象局沟通联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掌握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做好人工促进增雨准备工作,条件允许时,报请地区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 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森林火灾“逐级、归口”上报原则,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火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发生火情后,第一时间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确定火场位置坐标和火场基本情况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上报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同时上报南部战区地级包片领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每30分钟报告一次火情发展态势和扑救进展情况,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立即补报文字材料。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火情信息后,立即向当日处级级带班领导报告,同时上报区防指总政委、总指挥、专职指挥,通报区政府政务值班室。1小时之内,将火情上报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每2小时或在重要阶段报告火情发展态势和扑救进展情况。
4.3.1报告途径
一旦发现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监测部门、知情单位或个人、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民有义务通过12119、11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4.3.2处置要求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2小时内将火情逐级上报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1)较大级以上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争取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及以上森林火灾,按程序报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处置;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根据气象、地形、环境和火情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科学组织施救。
5.2.1应急响应行动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预案;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启动预案;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预案成立的各工作组人员上岗到位;
(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和预案启动情况;
(5)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将火灾情况、启动预案事宜和各单位应承担的任务通知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工作;
(6)召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紧急会议,通报火情,确定扑火救灾方案,落实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
5.2.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核实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气象形势、火场植被及扑救组织情况,进行情况调度,绘制火场态势图,提出处置意见,并立即向区值班领导汇报,并向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
5.2.3启动预案、设立前线指挥部
区森防指总指挥、专职指挥、处级包片领导及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森防指总指挥担任。如总指挥因事不能前往前指指挥扑救,由经验丰富的其他区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视火场情况还要成立指挥扑救火场指定区域内林火的分指挥部,分指挥部由区级领导任指挥。
5.2.4林火扑救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组织和协调调动地区森林消防支队三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处置。申请调配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隔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报请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解放军、武警部队、森林消防支队、消防救援支队等救援力量。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扑火工作必须依序开展,扑救森林火灾一般分为6个阶段:设立扑火指挥机构—>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队伍—>控制扑灭明火—>清理看守火场—>撤离火场。
5.2.4.1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
(1)火场前线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发生地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一般设在便于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有保障。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和参与扑救工作的干部群众,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2)扑火后方指挥部。设在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扑火后方指挥部要与前线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各种火场有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等工作。
(3)扑火指挥员。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配备专职指挥,承担扑火指挥职责。培养专业指挥员,承担一线指挥职责。
1)前线指挥部指挥员。一般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职指挥、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熟悉火场地形和林情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员担任,组成指挥班子,制定扑火战略战术,调配扑火队伍,监督扑火进程,报告火灾信息。
2)火线指挥员。一般由专业指挥人员或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担任,负责某一战区、片区或火线的扑火组织指挥。火线指挥员必须严格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
3)后方指挥部指挥员。一般由区委和区政府领导担任。
(4)火场前线指挥部运转机制。
1)统一指挥: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2)分区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3)逐级指挥:实行由上到下逐级指挥,分区现场指挥员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的扑火组织指挥。无特殊情况,前线指挥部不得越过分区现场指挥员或火线指挥员直接向扑火队伍下达命令,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混乱。
4)靠前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置在最大程度观察主火线的制高点,火线指挥员应靠前指挥掌握实情,要始终与消防队伍战斗在一起,在第一时间做出有效反应,保证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避免“遥控指挥”“电话指挥”。
(5)扑火指挥原则。在“打早、打小、打了”的总原则下,还遵循如下原则:
1)速战速决原则:分段包干、划区包片,严格落实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采取整体围控、分段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抓住有利时机,“阻、打、清”相结合,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
2)四先两保原则:先打火头火、先打草地火、先打明火、先打外线火;保证队伍之间会合,不留空缺,反复清理,保证不复燃。
3)各个击破原则:以各条火线为独立的战场,针对其特殊性,以不同的力量、不同的战术战法、不同的要求,各自为战,独立扑灭。
4)十点钟原则:一天的中午是火灾最猛烈、最不易扑灭的时段,因此要尽量在10:00前扑灭火灾。
5)抓主保重原则:要控制和消灭火头或关键主要部位的火线,保护重点区域和重点目标的安全。
6)协同作战原则: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打大火、明火、火头火、主要火线火;消防救援队伍运送灭火用水、清理火场、开设防火线;干部群众运送食物、扑火机具、灭火用水、开设防火线、看守火场。加强航空护林飞机扑火和地面力量扑火之间的配合,提高扑火效率。
5.2.4.2制定扑火方案
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对火场形势做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依据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上一级指挥部启动预案后,与当地指挥部一起修改完善既有扑火方案。扑火方案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针对性原则:要针对具体火场实际情况,务实、科学、可行,避免想当然,华而不实。
(2)安全性原则:首先要确保扑火人员及火场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其次要保证村屯、重要设施的安全;再次要保证森林资源的安全。对经济价值较高的人工林、原始林重点保护。杜绝动员未经过扑火培训的人员扑打明火,杜绝动员老弱病残孕及学生参加扑火。
(3)高效性原则:要迅速制定扑火方案,不能议而不决。要坚持重兵扑救,速战速决,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损失。同时,要选择最经济的扑火战术,避免打人海战,以最小代价扑灭火灾。要尽量主动出击,直接扑灭,避免消极防守,拖延时间。
(4)连续性原则:一场火场的扑救,扑火前线只能由一名指挥员指挥,不能多头指挥、谁职务高谁指挥。如果原指挥员能力达到要求,一般不更换,以保持指挥的连续性。
(5)明确性原则:扑火方案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应当尽可能明确:扑火目标,重点部位,重点火线,重点火头;兵力分配,包括每一条火线、每个部位由哪支队伍扑救,都必须明确;每一条火线的扑火战术;明确火场清理、开设防火线、留守力量;明确指挥员、责任领导。如需增加兵力投入,还必须明确支援部队的任务与行军路线。
5.2.4.3调动扑火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机关群众是必要的辅助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航空护林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扑火队伍的调动遵循如下原则:
(1)就近用兵原则:火场附近的巡护队、机关群众扑火队、民兵预备队作为扑火第一梯队,首先赶赴火场扑救。附近森林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队伍及时增援。
(2)重兵扑救原则:树立“打小火立大功”理念,迅速调集足够兵力扑救,避免“滚雪球”式用兵。
(3)安全快速原则:接到火情后,要立即调动队伍,不等待观望。要为每一支不熟悉道路的队伍安排向导,确保队伍在第一时间抵达指定位置。注意行车、行军安全。
5.2.4.4控制扑灭明火
扑救森林火灾,首先要控制火场,再彻底扑灭明火。要采取正确的扑火战术战法,安全、高效贯彻实施扑火方案。
(1)常用战术。一点突破、两线推进,两翼对进、钳形夹击,多点突破、分段扑打,预设隔离、阻歼林火,全线封控、择机火攻,地空配合、立体灭火。
(2)常用战法。上山火顺势打,下山火堵截打;密林火四面打,疏林火散开打,灌木火清开打;树冠火断开打,地表火灵活打;火头火间接打,火翼火跟进打,火尾火快速打;大风火尾追打,微风火集中打;白天火分段打,夜间火稳进打;险境火让开打。
(3)火场安全。
1)危险地形:在山的鞍部、狭窄沟谷、狭窄山脊、阳坡山腰扑火非常危险,一般不选择在这些地方开展扑火作业。
2)危险可燃物:火灾进入草地、可燃物立体分布、灌草混杂、易燃灌木丛、针叶树幼林、大面积杂乱堆放的采伐剩余物地段,不仅火势迅猛,而且可能发生二次燃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特别注意。
3)危险行为:一是外行指挥外行打火;二是迎风扑打及接近火头;三是大火袭来时顺风逃生、往山上逃生或经鞍部逃生;四是惊慌失措、死打硬拼。这些行为往往造成群死群伤。
4)危险时间:一是13:00左右是每天温度最高、湿度最低、风向突变时段,林火行为也会随之突变;二是附近有火而看不到,又不能与其他人取得联系时,容易被大火突然袭击;三是当有飞火从头上飞过时,可能引起新的火点,被火两面夹击;四是火小的时候,容易疏忽大意;五是在上方有悬挂物和石块松动的地方扑火时,要注意滚落物袭击;六是没有设置安全区或没有逃生路线时,必须预设避火方案;七是感到头晕脑胀,恶心乏力的时候,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带。
5)烟气危害:绝大多数的伤亡由高温、有毒的烟气引起,要特别小心。
6)紧急避险方法:一是大火袭来时,可快速转移到河流、水库、池塘、农田、山路、公路、防火林带、防火线、难燃冲沟、沙石地、火头前方下坡地带避险;二是利用地形点顺风火,快速烧出一块火烧迹地,然后进入火烧迹地避险;三是迅速一口气冲越火线进入火烧迹地避险。
5.2.4.5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5.2.4.6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7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2.4.8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5.2.4.9 发布信息
采取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5.2.4.10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4.11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4.12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5.3.1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并立即向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提请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相邻县(市、区)、林业局和地区直属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3)根据需要提请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
4)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5.3.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1)提请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提请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提请地区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3.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1)成立战区指挥部,处级包片领导全部到一线指挥;
2)调动战区内所有扑火力量参与火灾扑救;
3)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报请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调动森林消防支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消防救援支队等扑火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5.3.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
2)乡镇、林场受到威胁,森林资源和扑火损失较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向地委、行署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参与灭火,由指挥或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指挥调度、宣传报道、火因调查、后勤供应、车辆运输、防火督查、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本预案3.1中相关规定执行;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1)请求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各乡、镇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6)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8)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行署总值班室报告。
5.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加格达奇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遵循如下规则酌情调整:
(1)如发生伤亡事故,则无条件启动相应响应等级;
(2)森林火灾虽然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已可在较短时间内扑灭,则可不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3)森林火灾虽然未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扑灭难度极大,也可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4)敏感、重要时间段,可就高启动响应等级;
(5)某地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可就高启动响应等级。
5.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6特殊扑火作战方案
6.1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
在扑火指挥过程中,应通过空中侦察,全面掌握火场外围火线位置和周围地形、地貌和社会环境,充分依托河流、池塘、道路等自然阻隔带,首先制定全面围控火场的战略方案。其次,根据森林类型、天气情况和火行为特点,分析火场发展态势规律,部署直接灭火围打的防线,选择时机扑灭明火。
对存在形成大范围树冠火或者火场有大范围失控的危险时,应采现“以水灭火”手段,组织专业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利用轮式、履带式消防车压制火头,同时择机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依托有利位置,及时点烧阻隔带。
针对每个高危火险区,所属乡、镇、街道应制定针对性扑火预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和审核,进行存档备案,供应急处詈火情和扑火指挥时随时调阅。
6.2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
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城森消防联控等应急措施实施保护。
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供电线路、重要仓库、民爆仓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宽度必须达到200米以上,必要时应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势蔓延。
7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输送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必要时,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的输送由区政府安排交通运输局落实车辆,下达运输任务。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区林草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区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3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局、应急局、林草局等部门分别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或跨区森林火灾提请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较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人民政府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调查结束后,必须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重大或跨区森林火灾提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进行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或者发生大面积森林火灾及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对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森林火灾事故负有行政责任人员的追究,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8.5工作总结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地委、行署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7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9附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预案的内容组织开展演练活动。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每年安排1-2次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各应急分队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提高扑火后备力量的素质。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及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10.1加格达奇区区域位置图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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