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民政局关于退还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告知书的批量送达公告
胡振宇等4人:
经查,胡振宇等4人存在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形。因以上4人失联、下落不明,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加格达奇区民政局退还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 2026年7月10日在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本公告,依法向你四人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一、《加格达奇区民政局退还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告知书》内容:
你四人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全额退还违规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履行与权利告知
1.退缴期限与账户:自文书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缴存至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加格达奇区民政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铁道支行
账 号:23001747051050501955
2.陈述、申辩与听证:如对认定事实、法律依据、退还金额有异议,可在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局将依法推进后续追缴。正式文书可到加格达奇区民政局212室领取。
3.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退还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联系方式
联系人:付滨丽
联系电话:0457-6100801
联系地址:加格达奇区民政局409室
三、人员信息、违规事实及退还金额
1.胡振宇(身份证号:2327001969****0015)
告知文书:《加格达奇区民政局退还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告知书》(加民政告〔2026〕1 号)
违规事实:2010年5月起在东山街道享受低保;核查发现名下登记车辆,不符合低保纳入条件,属违规享受。
违规时段:2017年7月—2017年9月
应退金额:2997元
2.崔海龙(身份证号:2327001980****0618)
告知文书:《加格达奇区民政局退还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告知书》(加民政告〔2026〕2号)
违规事实:2007年8月起在曙光街道享受低保;核查发现名下登记车辆,不符合低保纳入条件,属违规享受。
违规时段:2015年9月—2016年4月
应退金额:3776 元
3.柴永杰(身份证号:2327001972****0616)
告知文书:《加格达奇区民政局退还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告知书》(加民政告〔2026〕3号)
违规事实:2015年10月起在长虹镇享受低保;核查存在在职参保缴费记录,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标准,属违规享受。
违规时段:2017年4月 —2019年7月
应退金额:10902元
4.张凤朝(身份证号:2327001968****04XX)
告知文书:《加格达奇区民政局退还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告知书》(加民政告〔2026〕4号)
违规事实:2015年11月起在长虹镇享受低保;核查名下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经营性收入,不符合低保准入条件,属违规享受。
违规时段:2018年12月—2019年6月
应退金额:2489元
加格达奇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0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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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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