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黑政办发〔2020〕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对我省建设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和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进行适当奖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研究确定渔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任务清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及总结等,负责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支出。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配备进行适当奖补。
(二)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对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
第五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务的渔民、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和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项目为指导性任务。资金分配以国家任务清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等基础性因素,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具体如下:
1.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资金主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60%)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水产品加工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完成年度下达的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更新改造任务的设施设备数量等。
2.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资金主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60%)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养殖池塘面积、国家级原良种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完成年度下达的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设施设备配备数量、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等。
以上2项支出中涉及的装备,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
第九条 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有关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要求,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绩效目标等,及时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示意见,按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及相关绩效目标,确保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报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做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应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市(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